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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操行扣分規定 

 

學生操行成績分優、甲、乙、丙、丁五等,分數規定如下:

 

優等:九十至九十五分。

 

甲等:八十至八十九分。

 

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等:六十至六十九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丁等為不及格,應予退學。

 

評定結果超過九十五分者,以九十五分計,超過部分之分數酌予榮譽之獎勵。

 

學生操行分數評定權責如下:

 

班級導師加減五分。

 

主任導師加減二分(進修部不適用)。

集會(班會、週會、校慶、畢業典禮及其他重要集會)缺席者每節減操行成績一分。
 

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八十二分為基本數(基數),六十分為及格。

 

全勤同學加三分,由電腦系統自動加分,不另行簽獎。

 

學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審定之。

學生獎懲計算規定 

學生有功過事實,經本校有關人員、單位填寫具體優劣事蹟,檢具事實證明文件,提出獎懲建議。

學生獎懲計算方式如下

大功乙次

小功乙次

嘉獎乙次

大過乙次

小過乙次

申誡乙次

+9分

+3分

+1分

-9分

-3分

-1分

   
定期察看之學生,該學期之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學生在學期中經記大過者,該學期操行成績不得列為甲等。  
學生獎懲狀況每週登錄,學生若發現有錯誤,可在一週內向生輔組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銷過遷善規定 

為了讓受懲處學生有改過自新機會,對於當學期受懲處學生生輔組每週印發銷過遷善紀錄表,請各系轉交導師發給同學實施銷過遷善。

非當學期受懲處學生,在學期間均可以至生輔組提出銷過遷善申請。

在學中記小過以上累犯同一事件之處分者,不得再申請同一事件之銷過。

凡在學期間受懲處之學生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其他有關規定及實施方式,請參閱本校學生銷過遷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