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操行扣分規定
學生操行成績分優、甲、乙、丙、丁五等,分數規定如下:
|
|||||||||||
評定結果超過九十五分者,以九十五分計,超過部分之分數酌予榮譽之獎勵。 |
|||||||||||
學生操行分數評定權責如下:
|
|||||||||||
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八十二分為基本數(基數),六十分為及格。 |
|||||||||||
全勤同學加三分,由電腦系統自動加分,不另行簽獎。 |
|||||||||||
學生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審定之。 |
學生獎懲計算規定
學生有功過事實,經本校有關人員、單位填寫具體優劣事蹟,檢具事實證明文件,提出獎懲建議。 |
||||||||||||
學生獎懲計算方式如下
|
||||||||||||
定期察看之學生,該學期之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 ||||||||||||
學生在學期中經記大過者,該學期操行成績不得列為甲等。 | ||||||||||||
學生獎懲狀況每週登錄,學生若發現有錯誤,可在一週內向生輔組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
|
學生銷過遷善規定
為了讓受懲處學生有改過自新機會,對於當學期受懲處學生生輔組每週印發銷過遷善紀錄表,請各系轉交導師發給同學實施銷過遷善。
非當學期受懲處學生,在學期間均可以至生輔組提出銷過遷善申請。
在學中記小過以上累犯同一事件之處分者,不得再申請同一事件之銷過。
凡在學期間受懲處之學生未達記大過之處分且具悔意者,得申請銷過。其他有關規定及實施方式,請參閱本校學生銷過遷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