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免預扣階段(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障類)等證明如尚在申請,請先遞交紙本申請書並說明資格正在申請中。
2.依各類減免身份法規規定、配合校內帳務作業與教育部規定資料函報時程,
請依照各學期公告時間辦理,逾期恕不接受補辦申請,以維護其他申請同學之權益。
■ 法規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6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6條第1款、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4條第1款、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5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6條第1款
3.如證明文件效期未超過申辦學年度所規定日期者,繳費單不予預扣,待補交新核發證明後,辦理人工扣款,
部份補助且減免後金額欲「就學貸款」者,需先辦理減免再至臺灣銀行辦理就學貸款,
補助後之減免後差額只可在出納組現金繳款(配合關帳時間需於16:00前完成辦理)。
新核發證明未於規定時間內補交者,視同放棄減免,需繳交全額學雜費。有預扣問題者,請洽生輔組 分機1326
4.所繳證明若有缺件,恕不受理,於公告辦理時間結束前尚未完成繳交紙本資料者,視同放棄申請。
5.依據教育部公告以下事項:
一、已減免學雜費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按實際申請離校日期,按比例計算應減免之學雜費,並將已核撥之學雜費減免補助經費按比例退還教育部。
二、休、退學學生於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當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者,不得重複減免。若重覆申領須追回溢領款項。
三、若符合多項減免身份只能擇一辦理,教育部規定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如下:
A.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 人事行政總處
C. 原民會
D. 農委會
E. 勞委會
F.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共同助學)
G. 台北市勞工局
H. 行政院退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