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雜費減免身份及必繳交證件:
※ 證明文件校方留存影本,請申請人自行影印,並攜帶正本查驗(不接受電子檔案)。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中「記事事項」欄位不可省略。
※ 必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於113年09月16日以後,
跨年度證明尚未核發時,請務必提交減免申請書紙本,並於規定時間內(次學期開學前)完成新證明補交
身分類別 |
應檢驗繳交證件 |
辦理方式 |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
1.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 |
前次申請已繳證明仍在有效期限內,爾後申請,僅需繳交校內申請書。如在學期間撫卹期滿延期者,等同新生辦理程序。 |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
1.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
前次申請已繳證明仍在有效期限內,爾後申請,僅需繳交校內申請書。 |
現役軍人子女 |
1.眷屬身分證(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
每學期皆需辦理, |
原住民學生 |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需註記原住民身份,且不可省略記事) |
本學期需辦理, 並繳交相關文件 |
身心障礙學生 |
1.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
每學期皆需辦理,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身心障礙手冊(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
每學期皆需辦理, |
低收入戶學生 |
1.(中)低收入戶證明(由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正本,其欄位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跨年度證明如尚在申請中,請務必先提交紙本減免申請書,待補交有效證明後,辦理人工扣款 ※ |
每學期皆需辦理,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1.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檢視正本,其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留存影本) ※跨年度證明如尚在申請中,請務必先提交紙本減免申請書,待補交有效證明後,辦理人工扣款 ※ |
每學期皆需辦理, |
※備註:
一、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認定,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12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簽具「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下載)」,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