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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雜費減免身份及必繳交證件:

※ 證明文件校方留存影本,請申請人自行影印,並攜帶正本查驗(不接受電子檔案)。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中「記事事項」欄位不可省略。

※ 必備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於
113年09月16日以後
    跨年度
證明尚未核發時,請務必提交減免申請書紙本,並於規定時間內(次學期開學前)完成新證明補交

身分類別 

應檢驗繳交證件

辦理方式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1.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                                                            
  (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金證書。)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不可省略記事)
3.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4.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請下載)一式兩份
*先交申請書等文件,待行文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次申請已繳證明仍在有效期限內,爾後申請,僅需繳交校內申請書。如在學期間撫卹期滿延期者,等同新生辦理程序。
(凡復學、轉學生,需重新辦理)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1.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種優待期限內准予比照卹滿辦理。)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不可省略記事)
3.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4.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請下載)一式兩份
*先交申請書等文件,待行文報教育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次申請已繳證明仍在有效期限內,爾後申請,僅需繳交校內申請書。
(凡復學、轉學生,需重新辦理)

現役軍人子女

1.眷屬身分證(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2.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每學期皆需辦理,
並繳交相關文件。

原住民學生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需註記原住民身份,且不可省略記事)
2.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本學期需辦理,
並繳交相關文件

身心障礙學生

1.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文件(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親及申請學生,且不可省略記事)
   ※ 已婚者,需檢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3.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4.家庭收入超過220萬之家庭(請詳閱下方註備二說明),不符申請資格。

※ 教育部所得查核未通過,欲申復者,請向國稅局申請「當年度全家家庭財產」及「所得資料」交與學校承辦人申復。
※ 家中因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因協助兌領引致超過者,請加附公益彩券經銷商暨其兌領之中獎獎金證明書。

每學期皆需辦理,
並繳交相關文件。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在職碩專班學生
不得申請此項減免

1.身心障礙手冊(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親及申請學生,且不可省略記事)
   ※ 已婚者,需檢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3.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4.家庭收入超過220萬之家庭(請詳閱下方註備二說明),不符申請資格。

教育部所得查核未通過,欲申復者,請向國稅局申請「當年度全家家庭財產」及「所得資料」交與學校承辦人申復。
※ 家中因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因協助兌領引致超過者,請加附公益彩券經銷商暨其兌領之中獎獎金證明書。

每學期皆需辦理,
並繳交相關文件。

低收入戶學生

中低收入戶學生

1.(中)低收入戶證明(由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正本,其欄位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若證明上無學生本人身份證字號需檢附,且不可省略記事)
3.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跨年度證明如尚在申請中,請務必先提交紙本減免申請書,待補交有效證明後,辦理人工扣款 ※

每學期皆需辦理,
並繳交相關文件。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檢視正本,其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留存影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不可省略記事)
3.學雜費減免申請書(系統列印)

※跨年度證明如尚在申請中,請務必先提交紙本減免申請書,待補交有效證明後,辦理人工扣款 ※

每學期皆需辦理,
並繳交相關文件。

※備註:

一、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之身分認定,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12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簽具「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下載),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