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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勞動部112-2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

(一)屬下列勞工之一

1、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3年3月15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即 113 年 2 月 15 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2、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3年3月15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2年3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2年3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

(三)於113年3月15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獎助資訊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復2年)每名13,6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4,000

(五)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其補助標準按上述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繳交文件

  1.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3. 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 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4.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者,需另檢附文件請參閱要點

注意事項

1.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2.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3.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育部學雜費減免、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 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 獎助學金及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限用申請人本人帳戶,若提供非申請人帳戶、帳戶 遭受結清、凍結或其他無法轉帳匯入者,勞動部將另以開立即期支票方式補助。

5.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6.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參加勞保者;或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參加勞保者,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8.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9.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10.申請人及其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

申請方式 (二擇一)

請於113年2月16日3月15日

(一)郵寄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申請書請於113年2月16日起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經由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直接下載。

(二)線上申請:請於113年2月16日至3月15日至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

※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請參閱勞動部網站「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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