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公告】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2-2就學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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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 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失業期間須為 112 年 10月 1 日起至 113 年 3月 31 日止〔失業日期非前述期間者,不予補助〕,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 1 天以上未滿 6 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 111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5.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除學雜費減免1.75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臺北巿政府勞動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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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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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1.公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 3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 元。 2.私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 3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2,000 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 2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3,600 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 2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2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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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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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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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 1 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係指符合下列之一: (1)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定而離職。 (3)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3.申請人之子女已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私立大專學雜費減免1.75萬、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農委會、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但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 5000 元或 6000 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4.申請就學貸款者,請提供學校繳款單及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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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二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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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113 年 3 月 31 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前將申請資料 一、郵寄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5 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 二、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bit.ly/32OyLlW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若申請人失業日為 113 年 3 月 25 至 3 月 31 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先行寄送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 113年 4 月 8 日前完成補件。) ※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請自行詳閱申請辦法 請參閱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查詢(https://bola.gov.taipei/勞動教育文化/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或洽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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