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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內政部移民署112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 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申請獎項、申請條件

一、總統教育獎勵金

二、特殊才能獎勵金

三、優秀獎學金(大學-112-1在學成績總成績平均85分以上,碩士生80分以上)

四、清寒助學金(112學年度第1學期在學成績總成績平均70分以上)

五、證照獎勵金(限新住民)

※請自行詳閱獎助學金計畫

獎助資訊

請自行詳閱獎助學金計畫

繳交文件

申請期限

配合學校用印及郵寄程序,請申請同學自113年2月22日(星期一)至112年3月19日(星期二)完成紙本申請表填寫先不用請導師簽名),併同應檢附文件,送至承辦人劉輔導員(明誠樓011),由承辦人依申請表內容內政部系統線上登錄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通知申請人取回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請導師簽名後,繳回承辦人,始算完成申請作業

 

白天:軍訓室(明誠樓 011室)劉輔導員   分機1304

晚上: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 盧先生

 

逾期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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