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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貸款宣導】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畢業離校前權利與義務宣導1120418

【建立學生正確信用觀念,於學生畢業離校前宣導就學貸款之權利與義務案,請依該行說明事項辦理】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1條規定(摘錄):
「第十一條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學生於開始分期償還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為一年,並以八次為限;緩繳期間之利,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一)年收入未達前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金額。
   (二)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學生屆期(畢業滿一年後)須依約還款,以建立學生本人積極管理就學貸款之態度與能力;倘學生本人有還款困難,可善用緩繳貸款本息、只繳息不還本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等還款協助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減少逾期放款及呆帳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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