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境外學生在臺工作規定,請打工的同學們務必遵守!
►境外學生如在臺灣工作或實習(不論是校內或校外),務必依規定『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去工作』。
► 如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 3 萬 元以上,15 萬以下之罰鍰並限令出境。切勿以身試法!
- 其他相關規定 (許可期限、罰則、工作許可之終止)
-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港澳生其申請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 未依前項規定者,本部得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其工作許可,而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應即令其出國。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本會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惟跨學期或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經學校註冊課務組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