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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 彰化縣111-1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

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自強情形之一資格且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始得提出申請。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不包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

成績標準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80分(甲等)以上。

(二)操行成績80分(甲等)以上。無記過以上之紀錄

※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獎助資訊

大專院校60名,每名新臺幣8,000元。

研究所10名,每名新臺幣8,000元。

繳交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3. 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單正本
  4.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1個月內)乙份。
  5. 符合申請資格內自強資格之書面證明(例如: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導師證明….)

※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請詳閱獎學金實施要點

申請方式

配合校內用印及郵件寄送程序,於111年10月5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

日:    軍訓室(明誠樓011室)劉輔導員

夜:    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古先生

※逾時恕無法受理,以維護其他申請同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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