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公告】新竹巿111-1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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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新竹巿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學業平均成績、操行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 (四)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不包含空中大學、在職專班、學分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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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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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 每學期獎勵15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碩士:每學期獎勵 5 名,每名新臺幣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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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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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請詳閱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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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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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校內用印及郵件寄送程序,於111年10月17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 日: 軍訓室(明誠樓011室)劉輔導員 夜: 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古先生
※逾時恕無法受理,以維護其他申請同學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