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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新竹巿111-1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新竹巿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學業平均成績操行平均成績 80 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

(四)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不包含空中大學、在職專班、學分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學生

獎助資訊

大專: 每學期獎勵15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碩士:每學期獎勵 5 名,每名新臺幣 10,000

繳交文件

  1. 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
  3. 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單正本
  4. 清寒證明

※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請詳閱獎學金實施要點

申請方式

配合校內用印及郵件寄送程序,於111年10月17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

日:    軍訓室(明誠樓011室)劉輔導員

夜:    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古先生

※逾時恕無法受理,以維護其他申請同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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