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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110-2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

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原住民族在學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大學(專)學期修習學分達16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80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60

 (二) 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補修學分者。

獎助資訊

大學(專)每學期10名,每人新臺幣4,000

繳交文件

(一)110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正本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

申請方式

請於111年10月05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至臺南市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

請參閱「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申辦業務」下載

(網址: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

 承 辦 人: 李佳澐

 聯絡電話: 06-2991111#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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