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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臺南市111-1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

一、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不包括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取消其資格。

成績標準

大專以上組: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未受記過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獎助資訊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組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繳交文件

  1. 申請書
  2. 110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正本
  3. 獎懲獎懲及出勤紀錄
  4. 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
  5.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請詳閱獎學金實施要點

申請方式

配合校內用印及郵件寄送程序,於111年9月28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

日:    軍訓室(明誠樓011室)劉輔導員 分機1304

夜:    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古先生

※逾時恕無法受理,以維護其他申請同學之權益。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不予受理個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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