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公告】臺中市政府111-1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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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臺中市4個月以上原住民族在學學生,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成績標準:學業成績平均在60分以上 (二)家境清寒標準: 甲、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家庭突逢變故者。 前一項第(甲)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名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 學業成績: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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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含研究所)每學期50名,每人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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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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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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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校內用印及郵件寄送程序,於111年9月15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 日: 軍訓室(明誠樓011室)劉輔導員 分機1304 夜: 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古先生
※逾時恕無法受理,以維護其他申請同學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