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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1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 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3.申請人及配偶 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獎助資訊

(補助額度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1.公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 3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5,000 元。

2.私立高中職    (含五專前 3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2,000 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 2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13,600 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 2 年):每名學生新臺幣 26,000 元。

繳交文件

  1. 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1份。
  2.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 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1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 1 份。
  4. 子女111 學年度第1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1份。
  5. 申請人及配偶「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 1 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先行核對申請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 148 萬元)。
  6. 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 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備註﹕第 5、6 項可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網址﹕https://mydata.nat.gov.tw/﹚。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 1 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係指符合下列之一:

(1)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規定而離職。

(3)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3.申請人之子女已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農委會、勞動部、人事行政 總處、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但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 5000 元或 6000 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4.申請就學貸款者,請提供學校繳款單及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申請方式 (二擇一)

請於111 年 9月 30 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前將申請資料

一、郵寄申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北區 5 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字樣。

二、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bit.ly/32OyLlW

 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若申請人失業日為 111 年 9 月 24 至 9 月 30 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受理申請期間,先行寄送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 111 年 10 月 7 日前完成補件。)

※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

請參閱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查詢(https://bola.gov.taipei/勞動教育文化/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或洽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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