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公告】花蓮縣政府「110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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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80分(甲等)以上。。 ※不包含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補校及夜間部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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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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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40名,每名新臺幣6,000元。 ※依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低收入戶身份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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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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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若有未盡之處,請詳閱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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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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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校內用印及郵件寄送程序,於111年4月6日前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 日: 軍訓室(明誠樓011室)劉輔導員 夜: 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古先生
※逾時恕無法受理,以維護其他申請同學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