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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公告】轉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 年 6 月增訂著作權法實體課程及遠距教學之合理使用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05.27新聞稿

 

為應遠距教學需求,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屬於學校課堂教學延伸的遠距教學如利用他人著作時,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規定,使老師能安心授課。同時,為符合數位教育政策,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將數位檔案傳輸給師生使用,以利電子書包的運用減輕學生背書包的負擔。此外,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特別增訂國家圖書館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數位化重製其館藏著作,以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對有註冊的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現行法僅讓老師在教學現場授課時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印發資料給學生,為因應科技發展,讓老師在網路授課時能比照現場教學,特別增訂老師在學校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將參考文章或資料藉由網路提供給同學參考,以因應新冠肺炎停止到校時遠距教學的需要,擴大教學效果,也符合國際潮流及科技發展趨勢。另為避免過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規定學校要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例如:帳號密碼)防止非修課的學生接收課程。又因為此種遠距教學極具公益性,故學校老師進行教學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時,就不用付費取得授權,以利教學活動的進行。(第46條)

二、增訂非營利性遠距教學得利用他人著作,並需支付使用報酬

針對教學對象為社會大眾的遠距教學型態(例如:非營利性磨課師課程教學平臺eDX等),現行法僅有類似空中大學的電視教學,並沒有網路教學的合理使用規定,故修法增訂學校、教育機構進行網路的遠距教學時可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規定;由於此種利用型態除傳統廣播、電視播送方式外,尚包括網路同步、非同步傳輸之利用,且授課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甚為廣泛,與前述註冊學生之對象不同,故除需在教育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亦須支付使用報酬予權利人,以兼顧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至於屬營利性質的遠距教學,例如:補習班等教育機構的網路教學,因不具公益性,則明確規定需取得授權,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第46條之1)

三、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傳輸電子檔給師生使用,以因應電子書包的教育需求

現行規定教科書的編製者為完成教科用書之審定或編定,雖可利用他人著作,但僅能提供紙本給師生使用,無法因應數位時代學生使用電子書包的需要,因此修法增訂教科用書編製者可網路傳輸教科書的合理使用規定。又為了兼顧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權益,此利用情形亦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第47條)

四、增訂國家圖書館可數位化重製館藏著作及圖書館可提供館內線上閱覽

為達成國家圖書館促進文化發展之目的,增訂國家圖書館為避免館藏著作之滅失、毀損,即可先數位化館藏著作,讓國家圖書館能完整保存當代著作;另外增訂國家圖書館或一般圖書館等機構可於一定條件限制下於館內提供讀者線上閱覽,以代替原館藏紙本的出借或翻閱之合理使用規定,不但有助於圖書館的數位化服務,亦利於紙本館藏的保存。(第48條)

  

    經濟部強調,數位發展讓著作利用多元化,近期全球受新冠肺炎的影響,遠距教學成為重要的教學管道,此次修正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擴大教學效果、電子書包的需要及促進圖書館的保存與數位化服務,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將符合我國當前數位時代教育政策需要,增進教育多元發展,對知識傳播具有重大正面意義。

    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tw/cp-87-909602-d27f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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