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公告】111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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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前項學校包括專科學校夜間部,但不包括下列學制: (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及其附設大學進修學校及空中進修學院。 (二)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 ※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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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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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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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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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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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如具有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該生學雜費減免,如未依規定辦理,不予核准。 二、已領有下列補助(共13項)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申請表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 本學期除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外,並無同時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如有違者,繳回本助學金,絕無異議,特此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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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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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校內用印及郵件寄送流程,請於111年09月30日前 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證件繳交至
日:軍訓室(明誠樓 011室)劉輔導員 電話:04-27016855分機1304 夜:綜合業務組(積中堂1樓)古先生 電話:04-27016855分機3107 |